—、基础知识
大多数船舶都以舵作为保持或改变航向的设备。电动舵机仅用于一些小型船舶,稍大一些的船舶几乎全部采用液压舵机。
二、检査要点
1.如采用动力操航装置,船舶在最大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从一舷35°至另一舷 30°所需要时间不超过下列规定:①在急流航段,船长≥30m的船舶为12s,船长<30m的船舶为15s;②其他航区为20s。从一舷45°至另一舷40°,所需要的时间不超过下列规定:①在 急流航段为15 ②其他航区为25S。
2.动力操航装置应能从驾驶台控制使其投入工作。
3.应设两台满足操舵能力要求的舵机装置动力设备,以备交替使用。当1台动力设备发 生故障时,此缺陷能被隔离,操蛇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对电控型舵机,其操蛇能力的保持或恢复的时间应不大于10s。
4.舵机装置动力设备科采用由2台主(或辅)机分别驱动液压泵的方式;也可采用1台液 压泵由主(或辅)机驱动,另设1台独立动力驱动液压泵的方式。主(或辅)机驱动的液压泵应采用恒流泵,否则应另设莆压器或手动液压粟。如仅一部主机带动液压栗或压缩机时,应另设一独立动力带动的液压泵,压缩机或手动泵。
5.转舵机构转动到所需的角度时,应能保持航的角度不变。
6.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应该能在驾驶台操舵。
7.对电控型和液控型舵机,除能在驾驶台遥控操舵外,还应在舵机处设操纵手柄或按钮进行操纵;对于电控型舵机,驾驶台和舵机处的操纵应互相连锁,且以舵机旁操纵优先。
8.舵机工作油箱应设液位计和低位报瞽器,以便确切和尽早地指示液体泄漏;应在驾驶台 和机器处所内易于观察的地方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蒈信号。
9.操舵装置应装有机械舵角限位器,机械舵角限位器的安装位置应比最大转舵角大1.5°。对电控型舵机尚应设有舵角限位开关,舵角限位开关应设置在最大转舵角处。
10.驾驶台内应设有舵角指示器,并应独立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需在舵机处进行操舵时, 还应在舵机房内另装舵角指示器。舵角指示器应能正确显示舵的实际舵角,以0°舵角为标准 基点,其他位置的最大误差,对电舵角指示器应不超过±1°,对其他舵角指示器应不超过 ±1.5°。
11.对可以在舵机室实施操舵的船舶,在驾驶台和舵机室之间应设有有效的通信设备。
12.舵机室应易于到达,并尽可能与其他机器处所分开;舵机室的布置应保证有到达操舵 装置和控制装置的工作通道,这些布置应包括扶手栏杆和花钢板或其他防滑地板,并保证液体 泄漏时有适宜的工作条件。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舵机失效,不能正常工作。(30)
2.出现滞舵、冲舵、跑舵故障。(17)
3.操舵装置管系、阀件漏油。(17)
4.舵机失电报警系统失效。(17)
5.转舵时间不符合规定。(17)
6.舵角指示器与实际舵角误差超过规范要求。(17)
7.舵角限位器失效或安装位置不正确。(17)
8.操舵装置/辅助操舵装置故障。(17)
9.舵机房通信故障。(17)
10.舵机液压油拒油位过低。(17)
11.舵杆漏水。(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