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1.船舶稳性
通常指船舶完整稳性,是指船舶受倾侧力矩作用离开其平衡位置而倾斜,当倾侧力矩消除后能自行恢复原平衡位置的性能。稳性是船舶非常重要的一项航海性能。若船舶具备这种能力,则称船舶在该平衡位置是稳定的;反之则是不稳定的。
当船舶需通过髙于原核定的航区时,应满足对较髙航区的稳性要求。
船舶的稳性可分为初稳性和大倾角稳性。初稳性是指小倾角下的稳性,这个角度一般不超过15°;大倾角稳性是指倾角大于15°时的稳性。
稳性按其力矩的性质可分为静稳性和动稳性。静稳性指船舶在倾斜过程中不计及角加速度和惯性矩,它研究倾侧力矩和扶正力矩(又称稳性力矩)的静平衡问题;动稳性指船舶在倾 斜过程中计及角加速度和惯性矩,它研究倾侧力矩所做功和扶正力矩所做功之间的动平衡问 题。
(1)稳性衡准最基本的衡准要求
①稳性衡准数≥1;
②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2m。
(2)自由液面影响
船舶在任一装载情况下,初稳性髙度和复原力臂曲线均应计及自由液面的影响。
①凡存在自由液面的液体舱柜均应按装载50%舱容液体计算自由液面的影响。
②满载液货舱应按装载至98%舱容髙度计算自由液面的影响。
③满载98%以上舱容液体的液体舱柜及存有5%以下舱容液体的液体舱柜,可不计及自 由液面的影响。
(3)免除
对C级航区的货驳、汽车渡驳和趸船等若仅有干舷甲板和顶篷甲板,且顶篷甲板上不承受任何负荷,并符合下列条件,则可免除核算稳性。
①货驳:B/d≥3.5,F/B≥0.05。
②不载客的汽车渡驳、趸船:B/d≥4.0,F/B≥0.06。
其中:B--干舷甲板最大型宽(不包括舷伸甲板宽度),m;
d——满载情况下船舶的型吃水,m;
F——满载情况下沿船长方向的最小干舷,m。
(4)稳性特殊要求
①船舶到港装载情况,如不加压载稳性不合格,则应加算航行途中情况的稳性,此时,压载情况应与出港时相同。
②在计算各种装载情况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对燃油、清水及备品的计算,应取出港为 100% ,航行途中为50%,到港为10%。
③船舶稳性不符合要求而必须采用永久性压载时,须征得用船单位和船舶检验机构的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压载的可靠。
④船员和旅客的计算重量取75kg,重心髙度按站立状态取高出甲板1m,坐着状态取座位以上0.3m。
(5)倾斜试验
倾斜试验的目的是确定空船实际的排水量和重心位置,根据试验结果整理出空船状态下的排水量、重心位置及初稳性高度,编制成倾斜试验报告书,并与理论计算数据进行比较,以便 最终确认船舶实际稳性是否满足要求。
①船舶如改装,船舶的重心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完工后应进行倾斜试验。
②船舶如修理,船舶的重心也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完工后应进行倾斜试验。
③对稳性发生怀疑的营运船舶也应进行倾斜试验。如老旧船舶,重心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应进行倾斜试验。
⑹其他
船舶应满足所装载状况时的稳性,船上应备有“船舶稳性总结表”。
2.破损稳性
(1)三峡库区的客船应满足破损稳性有关要求。
(2)计算破损稳性时,应计及非破损范围的自由液面对初稳性高度和剩余复原力臂曲线的影响。
⑶如船舶破损稳性满足规定,认为船舶满足一舱不沉的要求。
(4)船长大于40m航行J级航段的自航船应设置双层底。若不设置双层底可在舭部设置防撞边舱。机舱外的舱室不能设置满足有关要求的双层底和防撞边舱时,则应满足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
(5)船长小于或等于40m航行于J级航段和仅航行三峡库区的客船可不设置双层底,但应在舭部设置防撞边舱;若不能设置满足有关要求的双层底和防撞边舱时,则应满足破损稳性 的有关要求。
(6)船长小于40m的三峡库区的客船,当船舶的储备浮力大于或等于满载水线对应的排水量时,可免除破损稳性有关要求。
(7)客船相邻主横水密舱壁的间距L应满足L≤0.75( 1-D/d)L,否则应满足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
3.强度
(1)船长50m及以上的船舶,应计算船体中剖面模数以校核总纵强度。
(2)船舶总纵强度的校核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对船体最不利的装卸程序。
(3)船舶结构构件的设置及尺寸应作校核计算。
(4)对客船、推(拖)船、甲板船、双壳船、油船、趸船等具有不同用途和不同结构特点的船 舶,结构强度还应满足其结构的补充规定。
4.装栽信息及仪器
(1)对尾机型船舶,船舶装载货物时应按照从后舱到前舱的顺序进行操作;船舶卸载货物 时应按照从前舱到后舱的顺序进行操作。
(2)船上的装载仪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二、检査要点
1.船上应备有“船舶稳性总结表”。
2.船舶应满足稳性特殊要求。
3.船舶如改装,应进行倾斜试验。
4.船舶如有大的修理,应进行倾斜试验。
5.船舶如系老龄船舶,应进行倾斜试验。
6.三峡库区的客船应满足破损稳性有关要求。
7.航行J级航段滚装客船若无设置双层底和防撞边舱,应校核破损稳性。
8.船长50m及以上的船舶,应计算船体中剖面模数以校核总纵强度。
9.船舶结构构件的设置及尺寸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10.船舶浮力舱舱壁、甲板开口的设置应正确,关闭装置应有效。
11.船上装载仪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船上无船舶稳性总结表.(17)
2.船舶稳性不满足稳性特殊要求。(30/70)
3.船舶改装未进行倾斜试验。(17)
4.船舶大修后未进行倾斜试验。(17)
5.三峡库区的滚装客船不满足破损稳性有关要求。(30)
6.无设置双层底和防撞边舱的J级航段滚装客船不满足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30)
7.船长50m及以上的船舶未计算总纵强度。(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