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员值班的有关规定,法律层次较低,一般各地都有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甚至有些 属于企业的内部规定。内河船员值班的检査,可以按照交通部1992年颁布《内河船舶驾驶员 值班规则》(安监字(92) 112号)、《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以及相关地方性规定,并参照 海船船员值班中有关保障船员休息时间和控制酒精、药物的相关规定实施检査。
一、 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 《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规定了内河机动船值班驾驶员的有关职责。规则第三条规 定:“船长对值班安排应能保持安全值班。”无论是航行值班安排,还是停泊值班安排,都应保 持安全值班,认真操作,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 根据该规则,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内容主要包栝:
(1)航次任务:航次序号、起止港口、运输任务的性质。
(2) 气象、水文、潮汐情况:天气实况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水位、潮汐等情况。
(3) 航行中有关事项:驾机对时的时间和校正数据;用车变化情况以及主机转速变换情 况;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船舶驶过重要地点(标志、桥梁、船阐)的时间、名称、航向;会让情 况。以下情况,如果发生,也必须记载:離水测量情况;危险货物巡回检査情况;雷达启动、关闭 时间;重要无线电通话的内容和时间;避风、避雾、避洪峰、候潮的时间和地点;罗经校正的时间 和地点;应变演习情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情况。
(4) 停泊时的有关事项:停泊时间、地点;锚泊时的锚地名称、抛锚数、出链长度、水深、底 质、抛锚(起锚)的时间;走锚情况;他船靠离本船的情况等。
(5) 作业中记载的有关事项:客货装载及其变化情况;燃料和淡水的存量;吃水情况;危 险、贵重货物的装卸情况及其安全措施;编解队的情况;被拖的船名及其相关情况。
(6) 船舶检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备査的情况。
-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记载要求主要如下:
(1) 航行日志应按照时间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停业 或修理的状态。交接班时,记载人和驾驶员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后面签字。
(2) 航行日志应当使用不退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不得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 空页;如记事栏填满,可翻页继续填写。如有记错,应当在错写的字句外标以括号并画一横线, 然后在括号后面填写并签名。如有漏记,应在漏写的地方补写,并签名。
(3) 计量单位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4)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 签字。
三、 防止船员疲劳值班 保障船员休息时间和控制酒精、药物的使用,对于保持船员健康适任非常重要。《船员条 例》第三十条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 值班。”实际上内河船舶船员也必须保持健康适任。由于内河船舶缺乏相关操作性规定,而船 员在船劳动具有一定的共性,尤其对于长航程的内河船舶,更是如此。因此,建议参照《海船 船员值班规则》有关规定进行检査。内容简介如下: 1.休息时间 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 h内必须有至少10 h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 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 h。10 h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 h,条件是这 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 h。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对休息时间的要求。
工作时间 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 h。工作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 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值班安排 各船应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船上应作好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记录,以 备主管机关检查,以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査每六个月进行 一次。船长在安排船员值班时,应充分考虑女性船员的生理特点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酒精控制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 超过0.08%。
药物和毒品管制 严禁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