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对于国内航行(包括航行港澳地区)的内河船舶而言,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审核发证机构 (主管机关指定或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 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审核(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 年,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换证审核和发证应在现有安全管理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审核发证机 构审核确认满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相关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特殊情况下,发证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 期。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二、检查要点
1.船舶应持有安全管理证书正本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正本。
2.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标明的公司名称应与符合证明副本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一致a
3.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安全管理证书应按规定进行中间审核签注u
4.当船舶国籍证书上的船舶经营人与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标明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船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船舶应持有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签署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
(2)协议中的船舶管理人应是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标明的公司;
(3)协议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未按规定持有安全管理证书正本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正本。(30)
2.安全管理证书未按规定进行中间审核签注。(30)
3.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过期。(30)
4.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标明的公司名称与符合证明副本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的不一致。(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