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为了保证船舶安全,内河船舶应按规范要求失火报蝥装置,包括火灾报警工具、手动失火报警器与失火自动报窨系统。
1.手动失火报瞀器由手动报瞥按钮通过电路与驾驶台或火警控制站相连。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于起居、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等人员容易到达的地方。按钮一般安装在铁盒里,外面用玻璃将弹簧压紧,使两片金属片离开而断电,以防止意外触动而造成误报。当某一地点起火时,只需及时将附近按钮铁盒的玻璃片击碎,弹黄便松开使两片金属片接触通电,电铃即发出声响而报警,同时驾驶台或火瞀控制站面板上相应的指示灯也发光,报告火灾的发生地点。手动失火报警按钮见图10-3。
2.失火自动报警系统主要由探测器和报瞀器两大部分组成。探测器安装在被保护处所,将失火时产生的烟气、光谱或热量转换为电信号,通过电气线路传递给报瞀器。失火探测器见图104。安装在驾驶台的报警器则将该电信号转换为声光显示,并发出火灾瞥报和指示失火 位置。该装置能够在火灾初期自动地将火灾的发生及地点向驾驶台或火警控制站报警。它能 及时通知人员进行扑救,对保障旅客、船员的生命和船舶、货物的安全及减少火灾损失起到重 要作用,也有力地提髙了船舶的防火能力。火灾报瞥控制器见图10-5。
3.I型滚装客船、II型滚装客船、船长50m及以上的客船(包括航行时间超过0.5h的车客渡船、餐饮賓船、滚装货船)、2 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 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735kW及以上的推(拖)船应设置手动报警装置。
4.I型滚装客船、Ⅱ型滚装客船、船长50m及以上的客船和餐饮趸船,其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包括走廊和梯道,应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I型滚装客船、II型滚装客船及滚装货船的闭式车辆处所、开式车辆处所应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客房内的盥洗室无须装设感烟探测器,在极少有失火危险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不必安装固定式探火和报警系统。
5.不是连续有人值班的主机的机器处所应设置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蒈系统。
6.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毎一通道出口应设置一个手动报警按钮。手动报警按钮应位于便于到达处,且每一层甲板走廊任何部位与手动报警按钮距离≤ 20m。闭式车辆处所、开式车辆处所任何一点到手动报醫按钮的距离应不超过20m,且设置于每舷的两端。
7.火警指示装置应位于驾驶室或负责值班船员的处所(能发出声光报警),如果火瞥指示装置设置于负责值班船员住所时,则应与驾驶室之间设有通信设施。
8.起居处所内的所有梯道、走廊和脱险通道应安装感烟探测器,届住舱应安装感烟或感温探测器。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最大安装间距见表10-1。
表10-1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最大安装间距
探测器类型 | 每一探测器保护的最大 地板面积(m2) | 两个探测器中心之间的 最规离(m) | 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m) |
---|---|---|---|
感烟式 | 37 | 9 | 4.5 |
感温式 | 74 | 11 | 5.5 |
二、检查要点
1.应按要求设置手动报警装置。
2.应按要求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瞀系统。闭式车辆处所、开式车辆处所应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不是连续有人值班的主机的机器处所应设置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瞥系统。
4.手动报警按钮设置位置及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且位于便于到达处。
5.火警指示装置应位于驾驶室或负责值班船员的处所(能发出声光报警),如设置于负责值班船员住所时,则应与驾驶室之间设有通信设施。
6.起居处所内的所有梯道、走廊和脱险通道应安装感烟探测器,居住舱应安装感烟或感温探测器。
7.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8.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投入正常工作。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未按规定配备报警装置。(30/17/70)
2.火瞀故障。(30/17)
3.火蝥报警器按钮玻璃覃壳破损、缺手锤或无标志。(17/16)
4.报警主电源不能正常供电。(17/30)
5.应急电源不能投人正常工作。(17/30)
6.火警指示装置(功能、指示灯、声响)故障。(17/16)
7.手动失火拫瞥系统的手动按钮(位置、数量、有效性)不符合要求。(17/30/99)
8.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瞀系统(位置、数量、有效性)不符合要求。(17/3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