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锚设备,又称锚泊设备,是利用锚对底质的抓力以及锚和锚链的自重使船舶泊于水面相对固定位置所需的部件及其抛、起、存放设备的总称。锚设备的主要用作用是固定船舶在水中的位置,克服风、浪、流等对船位的影响;锚设备可以辅助船舶操纵,如船舶掉头、靠离码头、控制 船速;锚设备在应急时还可以辅助防抗台风、自救脱浅。

锚设备主要由锚、锚链(索〉、锚机、锚链筒、锚链管、锚链舱、制链器和弃链器等组成。

1.锚

锚的种类主要有霍尔锚、丹福尔锚、海军错、日式无杆锚、斯贝克锚,如图13-3所示。锚一般以总质置为计算单位。锚的配备数量、质量应根据舾装数确定。当船舶需要顺流锚泊或对船舶锚泊方位有特别要求时应配备尾锚设备。顺流锚泊尾锚质量应根据舾装数确定;定位用尾锚质量也根据舾装数确定。

应船东要求,经船检机构同意,分节驳可以减小(少)锚设备或免设;应船东要求,经船检机构同意,仅航行于水库、湖泊及支流小河的船舶可免设锚设备,也可用其他有效锚泊方式的 设备替代或减小(少)锚设备。

客渡船或在BC级航区港CI、码头区域从事经常性运输、航离港口或码头不超过5km的船舶,可只配单只首锚,但质量应不小于根据舾装数由表13-1要求配备锚总质量的0.5倍。 应船东要求,经船检机构同意,可免设锚。

                                                                                      表13-1单锚质量
A、B级航区 C级航区
机动船舶 300kg 400kg
非机动船舶 400kg 400kg

工程船工作锚质量按《内河工程船工作锚质量计算指南》确定,若工作锚能满足表13-1要求时,可不必另设航行锚。

常年航行于J级航段和有潮汐影晌航段的船舶,应按表13-1规定配备尾锚设备。

主机总功率大于或等于220kW的推船,应配备尾锚设备。尾锚质量(kg)数应不小于主机总功率(kW)数的1.15倍。

设置锚和锚链的船舶,至少应配备一个锚卸扣和一个连接卸扣或连接环作为备用。

如锚杆发生变形或裂纹,应予校正或焊补。

如锚卸扣蚀耗后的平均直径小于原设计直径的85%,则需换新,新零件的材质,应不低于 原来零件的材质。

2.锚链

锚链一般分为有档锚链和无档锚链,主要由普通链环、加大链环、末端链环、连接链环、转环、旋转卸扣、连接卸扣、末端卸扣、肯特卸扣等部分组成,有杆锚链应由若干节组成,节与节间用肯特卸扣连接.

锚链的配备长度、直径应根据舾装数确定。

应船东要求,经船检机构同意,错链总长度可减少,但不得少于锚泊水域水深的12倍(设 单锚时,不少于6倍)。

如果用铸钢锚链代替焊接锚链,则其直径可减少12%。

如果锚链环、转环、卸扣蚀耗后的平均直径小于原设计值的85% ,则需换新,新零件的材 质,应不低于原来零件的材质。

如果锚链环表面有裂纹,打磨后其平均直径不少于原设计值的85%的,可继续使用,否则 应换新或焊补。

如果锚链环有弯曲、凹痕、扭转变形、横档松动时,应予修理或消除.

使用绞盘机的船舶,可用钢丝绳、纤维绳代替锚链,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用钢丝绳或合成纤维绳代替的锚链直径应不大于20. 5 mm t用植物纤维绳代替的锚 链直径应不大于14 mm;

(2) 用于代替锚链的锚索应柔软,并与所要求的锚链等强度;

(3) 锚索应通过一段与其等强度且直径不大于12.5 mm的无杆锚链与锚相连接,连接锚 链的长度应足以使制链器固定收起锚.

锚链一般以长度和直径为计算单位。锚链的大小以链环的直径来表示,是衡量锚链强度的标准。

锚链的长度以节为单位,每节长度通常为27.5 m。为了能迅速识别错链长度,在每节连 接链环附近的有档撑上做标志,一般是在第一节与第二节锚链之间的连接链环(或卸扣)的前 后第一个有档环的撑档上各绕10 ~20圈经过热处理以后的4~6mm的金属丝,并将该链环 标志处以内(至连接链环)涂白色水线漆,连接链环涂红漆;在第二节与第三节锚链之间的连 接链环(或卸扣)的前后第二个有档环的撑档上各绕10 ~20圈经过热处理以后的4 ~6mm的 金属丝,并将该链环标志处以内(至连接链环)涂白色水线漆,连接链环涂红漆;如此类推至第 五节与第六节之间,自第六节开始重复第一节至第五节的标志办法。至最后一至二节,可涂红 漆或黄漆等醒目标志,作为预示锚链即将至末端的危险蓍告。

锚及锚链(索)的配备应根据舾装数确定。

3, 锚机

锚机是起锚和抛锚的机械,同样也作为绞缆之用,大致分人力锚机、电动锚机、液压锚机等 几种。除人力锚机外,锚机必须由独立的原动机或电动机驱动。对于液压锚机,其液压管如果 和其甲板机械管路相连接,应保证锚机的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锚机工作区域应有照明灯,锚机基座与甲板连接处的座板、垫板的耗蚀达原厚度的25% , 应换新,底座螺栓、蠊母耗蚀时,应换新。

锚机工作时,链轮、导链轮、锚链筒应使锚链成一直线,离合器动作轻便可靠,所有齿轮应 无磨损,传动连接部不应有松弛现象,主令控制器应工作正常,锚收起后应平服地紧贴在锚穴 内。

所有动力操纵的起锚机都应能倒转,锚机的动力装置应满足:

(1) 当电动机功率≥10 kW时,其控制器上应设有监视其工作的电流表,且应有适当的照 明或亮度。

(2) 锚机和电动机应设有电磁制动装置。

(3) 锚机在使用额定拉力时的绞锚平均速度应不小于9 m/min,且能连续工作30 min,并 应能在不小于1.5倍额定拉力的过载拉力作用下连续工作2 min;此外锚机还应设有过载保护 装置,过载时能转到中速运转。

(4) 锚机的电动机的控制装置应设置零位保护。

锚机链轮上的刹车装置应工作可靠,能制动锚链断裂负荷45%的拉力;锚机的链轮与载 荷轴之间应设有离合器;刹车与离合器应操纵方便可靠,离合器可以动力操纵也可以手动脱 开,并装可靠的锁紧装置;锚机运转时应能顺倒转动并且要求平稳和迅速。

凡单锚质量不超过表13-1规定值的可用人力锚机。人力锚机应设有防止手柄打伤人的 装置。对人力锚机,其左右锚应能分别单抛单起。当锚链快速放出时,起锚的刹车效能应可 靠。起锚时应灵便、可靠,防止倒转的棘齿及制链器应有效可靠。 对于动力和人力都可操纵的起锚机,应能使动力驱动与人力驱动相分离。

二、 检査要点

  1. 锚杆、锚爪、锚冠、锚卸扣、横销等构件应有效维护,应无过度蚀耗、裂纹、变形、松动及脱 落情况。
  1. 锚卸扣、横销应无松动。

  2. 检査普通链环、加大链环、末端链环、连接链环、转环、旋转卸扣、连接卸扣、末端卸扣、肯 特卸扣等构件应有效维护,应无过度蚀耗、裂纹、变形、松动情况。

  3. 锚链标志应清晰完整。

  4. 锚链环、转环、卸扣应有效维护,应无过度蚀耗、裂纹。

  1. 锚链环应有效维护,应无弯曲、凹痕、扭转变形、横档松动。

  2. 锚机工作区域应有照明灯,锚机基座与甲板连接处的座板、垫板应无过度蚀耗。

  1. 锚机电控零位保护、过载保护应正常工作。
  1. 锚链内端应系固在锚链舱内的船体结构上,锚链舱内应有分隔措施,确保锚链抛出或收回时不相互拧绞。

  2. 检査制链器的腐蚀、磨损情况,制链装置的可靠性。

  1. 检査弃链器紧固情况,迅速弃链的可靠性。
  1. 检査锚链筒腐蚀、磨损情况,锚链进出不应受急剧的曲折和摩擦。
  1. 检査锚链舱,双锚应设双锚链舱,或在锚链舱中设隔板,避免锚链缠绕,且有适宜的排 水设备,如手摇泵等。

  2. 检査锚链管腐蚀、磨损情况,水冲洗设备的功效,上面防水盖板的效用情况。

三、 常见缺陷应提供处理措施

  1. 锚配备数量不足。(17/30)

  2. 锚质量不够。(17/30)

  1. 锚卸扣过度耗蚀。(17/30)
  1. 锚杆变形或裂纹。(17/30)

  2. 锚链配备长度不足。(17/30)

  3. 锚链配备直径不符合要求。(17/30)

  4. 锚链环、转环、卸扣变形、松档、过度耗蚀。(17/30)

  1. 制链装置过度磨损或与甲板连接处过度腐蚀。(17/30)

  2. 锚机座与甲板连接处的座板、垫板蚀耗或腐烂。(17/30)

  3. 错机不能正、倒转或不能变速。(17/30)

  4. 锚机离合器或制动器失灵。(17/30)

  1. 制链器不能有效工作。(17/30)
  1. 起锚速度不符合要求。(17/30)

  2. 锚机控制装置未设置零位保护。(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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