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1.主照明系统应向全船供旅客或船员容易到达和使用的全部处所和空间提供充分的照明,并由主电源供电。

2.主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在设有主电源连同变换装置(如设有时)、主配电板和主照明配电板的处所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严重事故时不致造成应急照明系统失效。

3.应急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所设有应急电源连同变换装置(如设有时)、应急配电板和 应急照明配电板的处所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严重事故时,不致造成主照明系统失效。

4.应急照明分电箱不应安装在A类机器处所和其他类似的易于失火的处所。

5.机舱、泵舱、舵机舱、通道、通向艇甲板的梯道、公共处所及客船上超过16人的客舱的照 明,应至少有两个最后分路供电==当其中一路不能洪电时,另一路仍能保持上述处所必要的照 明。机舱、泵舱各路灯点应交错布置。

6.照明电路的最后分路不应向电热机电力设备供电,但对于小型的厨房设备及小型电动 机、衣橱加热器和类似用具可以除外。

7.每一防火区至少需有两路独立照明的馈电线。

8.货舱内固定照明应有专用照明控制箱控制,每一货舱的照明应由独立的分路供电,每一分路除应设有能切断所有绝缘极的开关和熔断器外,必须装有电源接通指示灯,开关手柄应不 外露,箱门必须带锁。控制箱应安装在货舱以外的适当位置。

9.采用隔壁灯照明时,照明窗的结构应坚固及气密,并设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栅.

10.不允许在应急照明和临时应急照明的电源线和分支线上装设就地开关,但驾驶室及救生艇、筏存放处的舷外应急照明灯除外。

11.机舱内所有工作场所应有充分的照明。

二、检查要点

1.主照明系统应工作正常。

2.主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在发生火灾或其他严重亊故时不致造成应急照明系统失效。

3.应急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在发生火灾或其他严重事故时不致造成主照明系统失效。

4.应急照明分电箱不应安装在A类机器处所和其他类似的易于失火的处所。

5.通道、通向艇甲板的梯道的照明,应至少有两个最后分路供电。当其中一路不能供电时,另一路仍能保持上述处所必要的照明。

6.除驾驶室及救生艇、按存放处的舷外应急照明灯外,应急照明和临时应急照明的电源线 和分支线上不允许再装设就地开关。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走廊低位照明灯故障。(17)

2.走廊低位照明灯罩破损。(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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