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泛指船舶配备用于船舶与船舶之间的通信和/或船台与岸台之间的通信,为船 舶正常航行和避让提供及时、准确的安全信息,是船舶与船舶信息交换的重要手段。本部分阐 述的内容主要是内河民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及其日常的正常工作要求,其设计、制 造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标准和相关的安全检査知识。

本部分缺陷处理的基本原则:只要船舶能执行所有遇险和安全功能,如果用于常规无线电 通信的设备发生故障,则不应认为船舶不适航,在不容易获得维修的港口,也不得作为滞留船 舶的理由;船舶不能正常执行某项遇险和安全功能,应视为滞留缺陷。检査人员应运用专业知 识判断船舶可能存在的缺陷对船舶正常执行遇险安全功能构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判断缺陷严 重程度,决定处理措施。

无线电设备的检査依据为《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其07、08修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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