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证书是船舶是否满足安全航行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其作用和地位极其重要。船舶是否具备合格、有效、完整的证书,是船舶安全航行和运输的首要条件。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的检査是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首要任务。船舶证书主要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船长10m及以上的内河航行船舶证书配备要求如表4-1所示。船舶文书主要包括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髙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船舶签证薄,船舶法定值班日志、记录及其他证明、报告、手册、资料、说明书等。

种类船舶证书 货船 客船 油船 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 包装危险 货物船舶 髙速船 (客船) 髙速船 (货船) 浮船坞
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最低配员证书®
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内河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
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
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
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
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
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
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内河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证书

注:①船长5m及以上的船舶(但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除外〉,须持有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方可航行;

②须登记的机动船舶均应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但非营业的游艇除外);

③内河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和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同样有效,但两者选其一;

④主机总功率22kW以下的船舶,可免除签发防止油污ffi书,但在初次、换证、中间、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船舶适航证书上签署;

⑤W〇总吨或以上航行香港船舶必须持有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400总吨以下自航船舶或不论总 吨的非自航船舶不必持有证书,由船舶检验机构在安全证书或适航证书上签注;

_8年3月1日起新建造的船舶必须持有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船舶证书及文书的检査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及其07、08修改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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