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船舶检验证书是船舶航行的必配文书,是船舶适航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它是船舶检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有关检验规则、规范、规程,进行相关的检验后所签发的一种法定文书。选些法定文书往往放在一个统一印制的文件夹中,通常称之为“船舶检验证书 簿'船舶检验证书簿有三种规格:

(1)ZSB-l:适用于船长30m以上的自航船舶和主机单机额定功率220kW以上(或主机总额定功率440kW)的船舶;

(2)ZSB-2:适用于船长10m及以上至30m、单机额定功率220kW及以下的自航船舶和船长20m及以上的非自航船舶;

(3)ZSB-3:适用于船长小于10m的船舶。如船舶需要运输特殊种类的货物,还需要持有单页证书的适用部分,如ZYWZSZZSYZGSZMC等。

ZSB-1和ZSB-2规格船舶检验证书簿包括技术资料页和各类单页的法定证书。法定证书包括: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客船)、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包装危险货物船舶)、内河船舶散装 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液化气体船)、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22kW及以上船舶)、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内河船舶免除证书等15种证书(各类船舶检验证书配备要求参考表4-1)。单页的法定证书没有ZSB-1、ZSB-2规格之分。

船舶检验证书簿技术资料页和各类法定证书制作应规范,用电脑打印,各项数据填写全面、准确、规范,船检登记号码正确。验船师手写签名,发证机关加盖有效印章。证书应无涂改、缺页、毁损现象。船舶证书记录的数据应与实际相符^

“船检登记号”是船舶法定代码标志,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性^自2000年1月1日起, 国内航行船舶实施全国统一的12位船检登记号,其中,前4位数字为船舶建造完工日期,第5 位为计算机纠错码,第6、7位数字为船检机构代码,后5位数宇为登记的流水号。

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船舶适航证书、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不得起过船舶换证检验间隔期,其中船舶技术条件改变、增大原定干舷和不按规定装载、吃水超过载重线的,则载重线证书自动失效。船舶发生破损、机损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事故,航区、用途改变,船舶所有人、船名、船籍港变更而未进行临时(附加)检验的,则船舶 检验证书失效。

2007年9月1日及以后新建造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滚装船和核定载 一 26—

货1 000t或以上的油船由船级社负责人级检验发证D

检验证书簿的填写说明:

1.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适用于所有船舶,一般长期有效。当船舶布置、结构、处所用途、勘划的载重线或准许吃水等发生变化,致使总吨位发生变化时,该证书即失效,船舶应重新申请检验,换发新的内河船舶 吨位证书。

2.内河船舶栽重线证书

该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限。在有效期内必须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并在证书的相应签证栏目中作签注,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进行年度检验或证书过期,则视为无效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到期须进行换证检验,重新核发新载重线证书

船舶必须按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上的载重线标记在船体上进行标注,且标注的内容须与证书相一致,在实际检査时,可以査看标记是否清楚,干舷与证书是否相一致,有怀疑时可以现 场测量。

对于1999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如不尽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应至少满足建造时所依据的《内河船舶载重线规范》的要求,据此所签发的内河船舶载重线证 书一般长期有效。该类船舶如因航区、航段、装载等变化要求增加干舷者,应按《内河船舶法 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来进行核定和勘划载重线。

3.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及电气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按规定时间对船底外部进行检查后,所签发的一种证明船舶本身处于适航状态的一种法定证书。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应注明船舶被准予航行的航区(航线)、船舶的用途、证书的有效期等, 并注明下次船舶检验的日期。该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年度/中间检验可在 相应间隔期限到期日前后一个月内进行。换证检验经船检机枸同意,可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在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即失效:

(1)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损事故后;

(2)船体结构、上层建筑、机械装置、安全设备、防污设备、固定压载等更改或变化,涉及规 范要求而未征得船检机构同意时;

(3)船舶检验证书中所涉及的适航条件发生变化或要求限期完成的项目没有按期执行时。

4.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主机总功率22kW及以上的船舶须持有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其有效期不得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限,且必须按规定的间隔期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并在证书的签注栏中签注。未经年度检验、期间检验的,则视为失效证书。

主机总功率22kW以下的船舶,可免除签发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在初次检验、年度 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合格后,须在内河船舶适航证书上签注e

5.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航行于我国内河航区(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的各类钢质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

船舶(不包括载运石油或易燃货品的船舶),必须持有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该证书适用于装运温度为37.8T时蒸气绝对压力不超过0.28MPa的液体船舶。该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并与内河船舶适航证书一并使用方为有效。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附件中应注明可装货物的品名、种类、舱位和装运限制条件等。该证书不得展期,若在间隔期内签发的不是一年的证书,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和期间检验。

6.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波化气体适装证书

航行于我国内河航区(包括装运温度为371时蒸气压力超过2.8MPa的液体)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必须持有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该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拟装、卸、载运的货品、种类、舱位必须与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所注明的相一致。船舶应按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中注明的装货条件装载货物。

7.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

航行于我国内河航区,装运包装危险货物或推(拖)运的船舶,必须持有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该证书一般仅单航程有效,如果船舶在短期内连续装/推或拖运固 定货品,则可根据船舶技术状况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在固定的装货处 所载运固定货品,且航线固定的船舶,可签发最长不超过一年有效期的证书。该证书与内河船 舶适航证书一并使用方有效,有效期不得超过该船舶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有效期。船舶应按 适装证书核定的条件装运危险货物。

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应在有效期内。船舶必须保持所有要求的状况,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证书自行失效:

(1)船舶适装、推或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2)改变装运危险货物的货品和数量;

(3)变更危险货物的装载处所。

8•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内河客船应备有规定的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该证书在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

二、检查要点

1.船舶技术资料页和单页证书应齐全。

2.单页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换证检验应按期进行,特殊情况经检验机构同意且经检验满意后,可对其证书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如需要,证书还应有相应的附页。

3.船舶技术资料和证书内容应与船舶实际相符。

4.船舶技术资料和证书无涂改、伪造迹象。

三、常觅缺陷及处理措施

1.未持有规定的法定检验证书。(30)

2.法定检验证书失效。(30)

3.证书记载内容与船舶实际不符。(30/99)

4.船舶技术资料和证书存在涂改、伪造现象。(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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