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机动船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持有船籍港 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并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适任的船员。具体而 言,在航船舶,应配备不低于该证书中所核定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数额;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 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无论何时, 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 船。如因生活、维修、装卸等可以增加船员,但总人数不得超过该船舶救生设备的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