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船员证书作为主管机关认定船上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记录船员服务资历的文书,是船舶安全检査的一项重要内容a从证书形式看,可以分为四种,分别是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船员服务簿。所有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船员服务簿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在内河船舶上担 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在 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 格证。
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应注意重点检査船员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符合性。所谓合法性,就是需要安全检査员通过检查和判断,确认船员证书属于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不是假证、伪证。所谓有效性,就是需要安全检査员通过检査和判断,确认船员证书人证一致,按规定办理了任解职手续,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所谓符合性,就是需要安全检査员通过检査和判断,确认船舶所配备的船员所持船员证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与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等级、种类、航区航线、主推进动力装置等一致。
船员证书和值班的检查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拭和发证办法》;
《髙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84)水监宇82号《关于颁发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内河船舶及其分类
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2005年第1号令)的规定,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航行的各类自航和非自航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是按照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进行划分:
1.一等船船:1 600总吨以上或者1 500kW以上;
2.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 600总吨以下或者441kW以上至1 500kW以下;
3.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者W7 kW以上至441kW以下;
4.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者147kW以下;
5.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船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二、船员职务设置
《船员条例》规定,船员是指依照《船员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 包括船长、髙级船贯、普通船员。所谓船长,是指依照《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 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所谓高级船员,是指依照《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髙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所谓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髙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对于内河船舶船员而言,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2005年第1号令)的划分,可以分为船长、驾驶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驾机员)和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对于不同等级的内河船舶,职务设置有所不同,主要如下:
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三、四等船舶设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3.五等船舶设驾机员。
对于内河非自航工程船舶,按照船舶类型和生产作业能力,分为一等船舶和二等船舶^ 一 等船舶和二等船舶都设置了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四种职务。内河非自航工程船舶等 级设置见本章附录5-1《内河非自航工程船舶分类等级表》。
此外,还有驾驶内河游艇的游艇驾驶员和服务于乡镇渡船的渡工。
三、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
船员是一种相对特殊的职业,国家对船员职业资格实施特殊的管理政策。根据《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普通的劳动者成为船员,首先必须申请船员注册。因此,申请船员注册的条件也就成为船员职业准人最基本的标准。对内河船舶船员而言,申请船员注册,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是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是经过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 机构考试合格。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的职业身份证 件——船员服务簿。
通过船员注册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船员的任解职情况、适任情况、安全记录、违章记录等信息进行跟踪和管理,统计和分析船员数量、组成、分布等情况,更好地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作用。
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船员服务簿的签发与补发换发、收缴与吊销、正确持有与使用、如实记载与签注等管理事项,并与船员注册状态、任职情况等相关联。所以,船员服务簿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在船舶安全检査中,安全检査员应检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是否携带船员服务簿,检査船长是否就船员任解职情况在船员服务簿相关栏目内进行签注,并判断船员服务薄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符合性。
四、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根据《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07]620号)的规定,内 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 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 专业培训。
这项培训,实际来源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该 条例规定,船员在上岗前,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c:此外,《船员条例》 明确将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作为内河船员注册的一个条件。这说明,所有内河船舶船 员必须经过该项培训。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其表现形式是内河船员应持有“内河船舶船员基 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注:渡工和游艇驾驶员另有规定)。因此,船舶安全检査员应重点检査船 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五、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 上岗。”因此,在特定类型内河船舶任职的内河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内河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 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所谓特定类型的内河船舶,是指内河客船、内河滚装船、内河髙速船、内河危险品船舶(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D涉及的主要的规范性文件有《内河髙速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字[1999]155号)、《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船员字[2001]168号)、《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 [2002]519号)、《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03]13号)和《内河载 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04]10号)。根据上述规 定,船舶安全检査员应重点检査要求持证的船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是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船员到船上担任职务的必备条件。各国海事主管机构在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査时,对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的检査是法定的必査项目。《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是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是经 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四是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 良好。所谓相应的适任证书是指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应与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种类、等级或 主机类别以及在船上所担任的职务相符合。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持有人在船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原件应当保留在船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适任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适任证书》持有人的适任能力进行评估: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等事故;二、在航行、锚泊或者作业时,发生从船上非法排 放物质;三、违反航行规则航行;四、以其他危及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水域环境的方式操纵船舶。评估结果表明船员实际适任能力与所持适任证书明显不符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要求
该证书持有人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直至其实际适任能力符合要求D
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船舶安全检査时可对船员进行实操性检查^对实操性检査不合 格的船员,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强制培训的行政措施==
七、内河船舶驾驶部船员的航线
1.航线签注的原则规定
除珠江水系外,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签注:
(1)直接签注航线名称和起讫点,如“长江干线:重庆一上海”;
(2)对指定或封闭水域的签注方式为只签注水域名称,如“黄浦江”、“某省内河”或“某某 港
(3)对渡运船舶的航线除了可采用上述方式外,还可采取注明制定渡口的方式进行签注。
发证机关签注的干线水域(或主水域)航线涵盖所连接的支流航线,干线航线(或主水域)
所连接的支流航线可不予签注。
需要单独签注的航线:部海事局规定需要单独签注的航线(区);当干线水域(或主水域)不是J级航线(区)而其支流航线(区)或其中一段为J级航线(区)时,该J级航线(区)需要单独签注。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规定
珠江水系共设置26条航线,其航线设置按照起讫点、中间节点加主线的方式确定,如航线 “肇庆_思贤滘一广州(主线经西江、东平水道、南河道、白坭水道)”,其起讫点为肇庆和广州, 中间节点思贤滘,主线为经西江、东平水道、南河道、白坭水道。有关航线的设定详见本章附录5-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珠江水系航线签注》。
(1)航线签注方式
以上航线,除起讫点外还有中途节点的设定航线,其节点可作为适任证书签注航线的起讫点,但不得自行增减起讫点或节点。如“肇庆一思贤滘一广州”航线,涉及的起讫点是肇庆和 广州,中间节点是思贤滘,根据上述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进行以下的签注:“肇庚一思贤 滘一广州'“肇庆一思贤滘”和“思贤滘一广州'
(2)签注航线的适用范围
在安全检査中,除“广州一江门”航线仅适用于该航线的主线所确定的航道外,签注某一设 定航线的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航线范围包括:核定航线的主线所确定的航道以及核定航线的主线 两侧的可航行分支航道;若分支航道处在两条设定航线的主线之间,则适用航线范围延伸至另一 条设定航线的主线,但不适用于进人或跨越未签注的设定航线的主线,即在两条设定航线的主线 之间的分支航道航行,应持有签注有两条设定航线中任意一条为核定航线的适任证书。
(3)船长和驾驶员航线签注要求
船舶航行于某一航道,其船长应持有签注适用于该航道的核定航线的适任证书,其他驾驶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持有签注适用于该航道的核定航线的适任证书,即船舶配备的除船长以外的驾驶人员可根据其适任证书所具备的航线,分段协作达到全航程对适任证书的航线签注要求。
(4)航行特定海区的额外要求
对于部分可以航行至特定海区的内河船舶,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在取得规定航线和增加了相应签注后f可以航行特定海区。如适用“香港V‘蛇口V‘珠海”或“澳门”航线者,适任证书核定航线栏内增加“适用桂山”签注后,可航行桂山航线。再如取得适用“珠海”或“澳 门”航线者,在适任证书核定航线栏内增加“适用髙栏”签注后,可航行髙栏航线。又如取得适用 “香港”航线者,在适任证书核定航线栏内增加“适用盐田”签注后,可航行盐田航线。
(5)其他船舶航线签注方式
仅适用于横水渡船的证书,航线应签注渡口名称;仅适用于在水库航行的船舶的证书,航 线应签注水库名称;仅适用于旅游景区内航行的旅游船的证书,航线应签注景区名称。
(6)考试发证机关的航线签注的权限
广东海事局所属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关,经授权可开展珠江水系梧州以下西江及广东省内珠江水系航线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广西海事局所属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关,经授权可开展除北江和东江以外的珠江水系航线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深圳海事局可开展惠州、广州、中山、珠海、澳门和香港各点连线范围内的珠江水系航线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广东、深^丨海事局及其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可开展适用“盐田”、“桂山”、“髙栏”航线的理论考 试和实操考试。对于持广东、广西、測海事局所属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者所申请的珠江水系航线,超出适任证书签发机关考试权限范围时,应由具有航线考试权限的考试发证机关实 施考试,并将考试结果通知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由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签注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