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船舶国籍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授权的海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55号)登记核发。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m的艇筏除外)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证书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内河船舶的国籍证书分三种规格:航行港澳的内 河船舶使用中英文版证书;50总吨或75kW及以上的其他内河船舶使用大规格证书;不满50 总吨或75kW以下的其他内河船舶使用小规格证书。证书内页正反面用“中国海事局CHINA MSA”波浪形阳文排版,全页充满中国海事局局徽水印。证书应制作规范,内容须打印,加盖核发机关登记专用章。
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为12位数,前4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1、2位为各海事局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代码,第3、4位为上述单位所属登记机关代码,第5、6位为证书年份代码,如2009 年即取09,后6位为船舶登记自然流水号;临时证书登记号在发证机关代码前加字母“P”,流水号为5位,其余不变。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 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船舶持有涂改、伪造或过期证书的,应视为无效。
—、检查要点
1.船舶应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2.证书应有效,无涂改、伪造迹象。
3.证书所载内容应与船舶实际相符。
4.航行港澳航线的内河船舶应持有中英文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未持有国籍证书。(30)
2.航行港澳航线的内河船舶未持有中英文版的国籍^£书。(30/17)
3.国籍证书过期。(30/17)
4.国籍证书涂改、伪造。(30)
5.国籍证书相关数据与实船不符。(06/99)
6.国籍证书损毁。(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