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油污水处理设备早期称作油水分离器,适应于当时的100ppm排放标准,其后修订为 15ppm。滤油设备应当通过安装的油分计、15ppm报警等装置监控排放的含油污水有无超标,分离出的污油应排往污油柜;未安装这类监控设备的,应定期化验处理水样。滤油设备及附设 的油分计,应符合A.393(X)或MEPC60(33)决议的要求并持有形式认可证书,筒体张贴铭牌 并与证书相符。所有的排放应经滤油设备处理后方可进行,不得安装旁通管路。内河船舶暂 未要求安装15PPm报警监控装置及自动停止排放装置,如船东自愿选择安装,则应适当维护确保其正常功效。
二、检査要点
1.15ppm报警装置应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发出声光报警。
2.应配套专用舱底水泵(排量等于或小于分离器额定处理能力的1.5倍)。
3.分离出的污油应能排往污油柜(自动排油电磁阀应工作正常)。
4.分离器滤芯等应定期拆检以确保符合15ppm排放要求。
5.油污水应通过油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排放,不应设置旁通(排放)管路。
三、常见缺陷
1.15ppm报警装置失效。(30)
2.非法设置旁通(排放)管路。(30)
3.排油电磁阀失效(不动作)。(30)
4.配套舱底水泵故障。(30/17)
5.无证据表明已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对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18)(注:缺陷 代码应选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