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轮机日志是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都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船上必须认真规范地记录并妥善保管(用完后保存期限 为3年:)^内河机动船舶必须持有相关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1.航行日志分类及适用范围

(l)HC-I(河船一类航行日志):适用于6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kW及以上的船舶^

U)HC-II(河船二类航行日志):适用于50总吨至未满600总吨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36.8kW至未满441kW的船舶。

(3)HC-1II(河船三类航行日志):适用于未满50总吨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未满36.8kW的船舶,驾机合一和所有挂桨机船舶。

(4)船舶也可以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航行日志。

2.轮机日志分类及适用范围

(1)HJ-1 (河船一类轮机日志):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kW及以上的船舶。

(2)HJ-n(河船二类轮机日志):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36.8kW至未满441kW的船

舶。

(3)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未满36.8kW的船舶,适用河船三类航行日志HC-IH。其记载内容可以从简,但必须能正确反映船舶的安全情况和运行情况。

(4)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轮机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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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行日志记栽规定

(1)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2)航行日志除演习记录使用红色墨水填写外,其他的记录内容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宇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 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3)若有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4)船长对航行日志记载全面负责,并经常检査、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并在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进行审阅并签字。

4.轮机日志记栽规定

(1)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轮机日志至少应每2h记载1次。

(2)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

(3)若有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 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4)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査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二、检查要点

1.船舶应持有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2.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应按规定填写。

3.船长、轮机长应按规定分别审阅航行日志、查阅轮机日志并签字。

4.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用完后应在船上至少保存3年。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未持有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航行日志、轮机日志。(17)

2.未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17/99)

3.船长未按规定审阅航行日志并签字。(17)

4.轮机长未按规定查阅轮机日志并签字。(17)

5•未按规定保存用完后的航行日志、轮机日志。(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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