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1.水尺标志

水尺标志又称吃水标志。船舶靠泊码头、进出浅水航道或锚泊时都需要掌握当时船舶的吃水,船舶四周各处的吃水不尽相同,可通过观测船舶的水尺标志来获得船舶的实际吃水。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和水尺数字组成,绘在船首、尾及船中两侧船壳上,水尺标志的式样如图12-1所示。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 20mm引出一条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 2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长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20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表示以0.2m为倍数的吃水值。

(2)水尺标志吃水值以0.2m倍数进行标注,吃水值为整数时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吃水值有小数时不加注单位。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髙为100mm,字宽为60mm,小数点占位的高为50mm,宽为3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髙度为100mm,宽为80mm。垂直段与数字之间、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之间的间距为25mm,数字与小数点占位之间不留间隙。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_段的下缘标志水尺读数,水尺读 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

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

(4)水尺一般应以平板龙骨的外表面为计量基准点,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0.2m,且为0.2m倍数处划起,并还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如当空船吃水为0.6m时,水尺标志至少从0.4m划起。

(5)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600mm处。

(6)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当勘划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申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加焊一扁钢,将水尺标志勘划在扁钢上或舵叶后缘适当位置。

2.载重线标志

船舶载重线标志是指船舶满载时的最大吃水线,用以检査船舶装载状态(实际干舷)使之不小于已核定的最小干舷而勘绘于船中两舷的标志。

船舶载重线是根据船舶的稳性、强度和核定的最小干舷来确定的,如按检验技术规则核定的最小干舷与船舶稳性、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以其中最大值来勘划船舶载重线标志,因此船舶超载可能会影响船舶的稳性和结构强度,必须引起重视。如发现船体强度、稳性、抗沉性有影响干舷的变化时,应重新勘划载重线,换发载重线证书。

船舶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圈及各载重线。

(1)甲板线:系长300mm、宽25mm的水平线段,线段的中点位于船长中点t其上缘应为通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交点的水平线(见图12-2);如干舷甲板上铺有 全通的木甲板,则甲板线的上缘应为通过实际木甲板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舷侧顶列板外表面交点的水平线。

(2)载重线标志:包括外径为250mm、线宽25mm的一圆环和与圆环相交的一条水平线,该水平线长400mm,宽为25mm,其上缘通过圆环的中心;圆环中心位于船长中点,其至甲板 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所核定最髙一级航区干舷。

载重线圆环左侧字母“ZC”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CS”表示中国船级社;“ZC”及“CS”字母髙为100mm、宽为60mm、间距25mm,其离水平线上缘及圆环左侧各为25mm;圆环右侧字母或“C”)高100mm、宽60mm,其下缘与水平线上缘平齐,与水平线右端的距离为25mm。

二、检査要点

1.水尺标志应在船中、船首和船尾的两舷永久地、明显地勘划。

2.核对载重线标志,位置应与“船舶载重线证书”上记载航区和相应的干舷值一致,载重 线标志应清晰。

3.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中两舷。因受护舷材及其他影响不能全部勘划时,允许免划甲板线和部分载重线标志,但应在载重线证书上注明。船舶不得 擅自变更载重线标志。

4.船舶装载应不超过所核定的航区载重线段的上缘。载重线整体(即横线段上缘)浸水,方称超载,识别水尺标志则相反,水尺下缘浸水,则达到相应刻度吃水。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载重线及水尺标志不清晰。(17/99)

2.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未永久固定勘划。(17/99)

3.甲板线未按规定勘划。(17/99)

4.载重线勘划位置与船舶载重线证书不符。(30/17)

5.船舶超载。(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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