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知识和配备要求

  1. 指示装置应位于驾驶室或负责值班船员处所,以保证驾驶室或负责值班船员听到和看 到该报警信号。火蒈指示装置设置于负责值班船员处所时,则应与驾驶室之间有通信设施。
  1. 手动报警装置按钮应设置在遍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每一通道出口应装有一 个手动报警按钮,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应位于便于到达处,并使走廊任何部 位手动报窨按钮的距离不大于20 —82 —
  1. 船长50 m及以上的客船,2 000 t及以上的货船、油船,以及735 kW及以上的拖(推)船 应设置供发现火灾的人员立即通知驾驶室的手动报箐装置。
  1. 船长50 m及以上的旅游客船,其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等,还应设置固定式自动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船舶航行期间不是连续有人值班的主机和机器处所应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瞥 系统。
  1. 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聱按钮动作时,应在火瞀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瞀信号。指示装 置应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所在的区域。
  1.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定期进行功能试验,试验后应能恢复正常工作而无须更换任 何部件。

  2. 船上应备有用于试验和维修的备件和适当说明。

二、 检査要点

  1. 对探火系统应进行模拟试验。
  1. 失火报蒈系统效用试验应正常。

三、 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 没有按要求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瞽系统。(17/30)
  1. 未按要求设置手动报瞥装置。(17/30)

  2. 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失效。(17/30)

  1. 手动报瞀装置失效。(17/30)

5.火警指示装置失效。(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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