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要求
1.客船、货船、货驳及货驳的拖(推)船的固定灭火系统及装置应按表7-1的规定设置。
表7-1客货船灭火系统装置
船舶类型/被保护处所 | 干货船 | 机器处所 | 居住及服务处所 | |
---|---|---|---|---|
客船 船长L(m) | ≥50 | 1.水2.二氧化碳 | 1.水2.二氧化碳或压力水雾 | 水 |
<50 | 水 | 水 | 水 | |
货船载重吨(t) | ≥2 000 | 1.水2.二氧化碳 | 1.水2.二氧化碳或压力水雾 | 水 |
<2000 | 水 | 水 | 水 | |
驳船 | 水 | 水 | 水 | |
拖(推)船主机总功率(kw) | ≥2 000 | 1.水2. 二氧化碳或压力水雾 | 水 | |
<2 000 | 水 | 水 |
注:机器处所指设有主机、锅炉、发电机等的处所。
2,油船、油驳的固定灭火系统装置按表7-2设置
表7-2油船、油驳灭火系统装置船舶类型
船舶类型/被保护处所 | 货油泵舱 | 机器处所 | 居住处所 | |
---|---|---|---|---|
闪点≤60℃ | 油船 | 二氧化碳或压力水雾 | 1.水2.二氧化碳或压力水雾 | 水 |
油驳 | 二氧化碳或压力水雾 | 1.水2.二氧化碳或压力水雾 | 水 | |
闪点>60℃ | 油船总吨≥2 000 | 1.水2.二氧化碳 | 1.水2.二氧化碳或压力水雾 | 水 |
油船总吨<2000 | 水 | 水 | 水 | |
油驳 | 水 | 水 | 水 | |
拖(推)船(用于载运闪点≤60℃油驳) | 主机总功率(kw)≥1470 | 1.水2. 二氧化碳或压力水雾 | 水 | |
主机总功率(kw)<1470 | 1.水2.大型泡沫灭火器 | 水 |
1.各种固定消防系统的站室或集中控制阀箱,应设在易于到达的处所,且不致被保护处所的火灾所隔断。站室或设置集中控制箱的处所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
2.设有C02灭火系统的货舱如用作旅客处所时,在运客期间,应对该处C02管路予以盲断。
3.C02灭火站的布置:
(1)灭火站室是施放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灭火剂的操纵处所,应只用于存放灭火剂容器以及与管系有关的部件和设备。
(2)灭火站室内应设有清楚而永久性的示意图,以表明与灭火剂的施放及分配直接有关的容器、总管、支管和附件等的布置,并对系统操作方法作简要的说明。
(3)灭火站室应设置在干舷甲板以上,最好应能从开敞甲板进人,且应通风良好。灭火站室与相邻的起居处所应以钢质气密分隔,其舱壁或门上应设置观察窗,站室的门应为向外开启。
(4)灭火站室的开启钥匙应有一把存放在站室门口附近有玻璃面罩的盒内。
(5)灭火站室内应留有足够的位置,以便操纵、测量和维修保养。
(2)灭火剂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应设有控制阀,并应清楚标明这些管路通往的被保护处所。
(3)灭火站室应有与驾驶室直接联系的通信设施„
(4)灭火站室应有足够的照明,除主照明以外,还应设有应急照明。
4.二氧化碳(C02)灭火系统:
(1)机器处所及货油泵舱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剂时,应设:有声响警报装置,以便在施放前和 施放过程中发出警报。
(2)应设有适当设施,以便在施放灭火剂之前,能停止被保护处所的风机及关闭被保护处通风系统中的挡火闸。
(3)二氧化碳瓶应力无缝钢瓶。其水压试验压力为24.5MPa,每一钢瓶均须具有合格证件。瓶体上应清晰而永久地标明以下内容:容器重量、容积、液压试验压力、试验日期、出厂编 号及检验印记。瓶体应漆以红色且写有黄色“二氧化碳”宇样,上述印记处漆为白色。
(4)通过安全施放装置放出的二氧化碳,应由管路引至站室外开敞甲板处的大气中。
(5)瓶头阀由青铜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每一瓶头阀应备有保护罩。
(6)二氧化碳分配阀箱至第一被保护舱室应有独立的支管。每一支管在分配阀箱上应设有控制阀,各控制阀须标明被保护舱室的名称。
(7)所有二氧化碳瓶每两年应进行称重检査一次,并保管好该称重记录。如其总泄漏量为其所计算的最大一个被保护舱室需要的10%以上时,应重新充灌;如其中有的瓶全部漏空 时,该瓶亦重新充灌至原重量。
(8)二氧化碳施放机构及报警装置的动作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1)供给泡沫的装置应能将泡沫输送到整个货油舱甲板区域,并且能送入甲板已经破裂的任何货油舱内。
(2)甲板泡沫系统操作应简单而迅速。系统的主控制站应布置在货物区域以外靠近起居处所的适当处,并在被保护区域失火时能易于到达可操作的地点。
(3)应有足够的泡沫液供应,以保证能产生泡沫的时间不少于30min。
(4)5000t及以上的油船应设置泡沫炮;小于5 000t的油船及油驳可只设置泡沫枪。
(5)在泡沫总管上应设置截止阀,当消防总管成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组成部分时,在消防总管上也应设置截止阀,这些阀应紧靠泡沫炮或泡沫枪的前方,以隔断破损的总管管段。
二、检査要点
1.二氧化碳灭火管路不得通过起居处所,并应避免通过服务处所,如无法避免时,则通过服务处所的管路不得有可拆接头。
2.检査二氧化碳系统施放预告报警装置,并作施放前的声光信号报瞀试验。
3.对于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船舶,应对用于停止被保护处所的风机及关闭被保护处所通风系统中的挡火闸的设施进行检査。
4.检査二氧化碳瓶称重记录,钢瓶每两年进行称重检査(或液面测量)。若单瓶灭火剂净重减少额定重量的10%时,应予补充。
5.检査二氧化碳钢瓶是否被漆以红色且写有黄色“二氧化碳”字样。
6.二氧化碳灭火站室应设置在干舷甲板以上,应能从开敞甲板进人,通风应良好。灭火站 室相邻的起居处所应以钢质气密分隔,其舱壁或门上应设置观察窗,站室的门应为向外开启。
7.二氧化碳灭火站室的开启钥匙应存放在门口附近有玻璃面罩的盒内,在灭火站室内应设有清楚而永久性的示意图。
8.灭火剂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应设有控制阀,应标明这些管路通往的被保护处所。
9.检査灭火站是否有与驾驶室直接有效联系的通信设施。
10.检査灭火站室的主照明和应急照明。
11.对设置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船舶,应对泡沫液柜进行外部检视,应无严重锈蚀现象。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施放预吿报瞥装置不能正常工作。(17)
2.被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的处所,其风机不能停止或被保护处所通风系统中的挡火闸无法关闭。(17)
3.二氧化碳瓶无称重记录。(99)
4.二氧化碳钢瓶未被漆以红色且写有黄色“二氧化碳”字样。(17)
5.二氧化碳灭火站室的门不能向外开启。(17)
6.二氧化碳灭火站室无通风设施。(17)
7.二氧化碳灭火站室的开启钥匙未存放在有玻璃面單的盒内。(17)
8.灭火剂输送管路未标明通往的被保护处所。(17)
9.灭火站室与驾驶室直接联系的通信设施不能正常使用。(17)
10.灭火站室的主照明或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