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和配备要求

1.I型滚装客船、II型滚装客船、船长50m及以上的客船(包括车客渡船/餐饮趸船)、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包括滚装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布置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图。

2.其他船舶应设有包括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通道及通风等消防设施的布置和数量的消防设备布置图。该布置图应在船员处所固定展示。

3.防火控制图应清楚地标明“A”级、“B”级分隔围闭的各防火区域,灭火站室的布置,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灭火系统及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等设施的细目,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和服务于每一区域通风机识别码的细目。

4.防火控制图应在船员处所固定展示。此外,还应有一套防火控制图永久地置于甲扳室 外有醒目标志的风雨密封闭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的消防人员。

二、检査要点

1.检査船舶是否按要求配置了防火控制图。

2.检査防火控制图是否经过主管机关或船舶检验发证机关的批准。

3.检査防火控制图的展示和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査防火控制图中的有关设备、布置是否和实际相符。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火控制图。(17)

2.船舶的防火控制图未经检验发证机构批准。(17)

3.船舶的防火控制图未永久地置于甲板室外有醒目标示的风雨密封闭盒子里。(17)

4.船舶防火控制图中“A”级、“B”级分隔围的各防火区域、灭火站室的布置、探火和失火报瞀系统、固定式灭火系统及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与实际不符。(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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