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包括粪便污水、餐饮污水、洗洚淋浴污水等。这些污水应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粉碎消毒设备处理后在船舶航行中达标排放,不得在锚泊、停靠码头时排放,或经污水柜储存收集后排到岸上接收设施。排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船舶航经地区的特殊要求。自2008年3月1日起,内河船舶强制要求配备内河船 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和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其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的装置或粉碎 消毒设备等应经检验合格,具有船用产品证书。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载运15人及以上的 国内航行船舶应具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薄,应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告示牌”(规格为60cmx40cm),并置于船舶两舷舷梯入口处。
二、检査要点
1.内河船舶应具有防止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2.内河客船餐饮污水应收集后送岸上处理。
3.排放生活污水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并满足排放标准。
4.应具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薄。
5.应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告示牌”,并置于船舶两舷舷梯入口处。
6.船员应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要求收集处理垃圾。
7.垃圾应分类存放。
8.用于收集存放垃圾的容器应设关闭装置并具有相应的标志。
9.应具有垃圾记录簿。
10.应在垃圾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船舶垃圾处理情况。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内河客船餐饮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30/17)
2.船舶在停靠码头时排放生活污水。(30/17)
3.生活污水储存柜未装设液位计/透气管。(16)
4.生活污水管路未涂装成黑色。(16/17)
5.未安装生活污水标准接头。(30/17)
6.无防止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粉碎消毒设备无船用产品证 书。(30/17)
7.“吿示牌”不符合要求(非海事局统一印制的告示牌)。(16)
8.无船舶垃圾管理计划。(30/17)
9.船员不熟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收集处理要求。(17)
10.垃圾记录簿记录不规范(排放时间、位置、种类、数量等未如实记录)。(16/17)
11.不能出示垃圾送岸处理的接收单据或证明。(16/06)
12.垃圾未进行分类存放。(17)
13.垃圾收集装置未设可关闭的盖子。(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