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除外)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 第7号)的规定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内河船舶统一使用一种规格的证书。证书正反面用“中国海事局CHINAMSA”波浪形阳文排版,全页充满中国海事局局徽水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证书应制作规范,内容须打印,加盖核发机关公章。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船舶配员等级和数额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最低要求。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起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有关船舶配员要求见经部海事局修改并自2006年5 月1日起施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表4-2)。
表4-2内河舶舶最低安全员表
甲板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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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等级 | 1 600总吨及以上 | 600总吨及以上 至未满1 600总 吨 |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 5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 未满50总吨 | |
般船舶 | 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 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3人 | 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 | 驾驶员1人 | 驾机员1人 |
附加规定 | (1)连续航行时 间不超过16h可 减免三副和水手 各1人;(2)连续航行时 间不超过8h,可 再减免二副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 超过16h的,可 减免三副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 超过8h的,可减 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 过8h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 过8h的,须增加驾机员1人 | |
甲板部 | ||||||
船舶等级 | 1 600总吨及以上 | 600总吨及以上 至未满1 600总 吨 |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盹 | 5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 未满50总吨 | |
客船 | 般规定 | 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2人,水 手3人 |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 2人,水手1人 | 船长1人,水手1 人 | 驾机员1人 |
附加规定 | (1)连续航行时 间不超过8h的, 可减免二副和水 手各1人;(2)连续航行时 间不超过4h,可 再减免二副1人 | (1)连续航行时 间不超过8h的, 可减免二副1人;(2)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h,须增 加二副、值班水手 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 超过8h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 过4h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 过4h的,须增加驾机员1人 |
轮机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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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等级 | 1 500kW及以上 | 441kW及以上至 未满1 500kW | 147kW及以上至 未满441kW | 未满147kW | 未满50总吨 |
-般规定 | 轮机长、大管轮、 二管轮、三管轮各 1人,机工3人 | 轮机长1人,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2人 | 轮机长1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 轮机员(机驾合一的,为机工)1 人 | 驾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可免) |
附加规定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h的,可减免三管轮和机工各1人;(2)连续航行时 间不超过8h,可 再减免二管轮1 人;(3)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 管轮各1人,机工 3人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h的,可减免三管轮和机工各1人;(2)自动化机舱 可减免三管轮1人,机工2人 | (1)连续航行时 间不超过8h的, 可减免轮机员1A;(2)连续航行时 间不超过4h的, 可再减免机工1人:(3)机驾合一的,可减免轮机员1 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 过4h的,须增加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免) | |
客运部 | |||||
客船 |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80km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h的,可 按每1〇〇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2〇km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h的,可按每150名乘 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km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h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 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km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h,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 员 |
注:1.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2.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kW及以上至未满441kW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 30min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1.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2.拖船等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3.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4.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髙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5.船舶在中途港或水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h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8•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kW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 挂机船舶、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9.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二、检查要点
1 •船舶应持有与船舶种类、航区相适应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证书应无涂改、伪造迹象。
3.证书所载内容应与实船相符。
4.证书到期日、编号应与国籍证书相同,并保持证书在有效期内。
5.证书所列的配员等级、数额应不低于配员规则的要求。
6.船舶实际配员应不低于证书所列的配员等级、数额要求。
三、常见缺陷及处理措施
1.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0)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30)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涂改、伪造迹象。(30)
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载内容与实船不相符。(06/99)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列的配员等级、数额低于配员规则要求。(06/99)